国有公司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方案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明晰国有资产权属关系,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完善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开展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为加强领导,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资产清查范围
2020年16月31日前,经市、区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行政单位和全额、差额、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社团组织纳入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范围。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参加此次资产清查工作。
二、资产清查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通过清查,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为预算与财务提供真实数据,为产权登记工作奠定基础。
(二)全面查找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通过清查,对清理出的问题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重新核实,进一步强化各单位资产及财务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全面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逐步扩大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与审核范围,将资产管理融入预算管理相关环节,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四)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照GB/T148852020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要求,实现固定资产的重新分类,完成新旧国标码的转换,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为预算编审和资产日常管理提供准确、细化、动态的信息支撑。
三、资产清查基准日
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20年xx月31日。
四、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单位具体实施。
(一)市、区县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及职责
1.领导小组组成
成立市级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杨晓超局
长任组长,张宏宇副巡视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市财政局相关处室主管处长组成。下设市级资产清查办公室。
各区县可参照市级组建相应的工作机构,在市级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指导下,负责开展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
2.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国家及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本地区资产清查总体工作方案。
(2)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
(3)确认本地区资产清查结果并向本地区政府汇报。
(二)市、区县资产清查办公室及职责
1.办公室组成
市级资产清查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和有关处室人员组成。(见附件2)。各区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资产清查办公室,负责开展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
2.办公室职责
(1)负责拟定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报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审批。
(2)组织开展、指导检查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
(3)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中有关政策咨询、问题解答。对清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地区清查领导小组汇报。
(4)对本地区审计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
损失及资金挂账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政策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甄别,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5)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结果的批复。
(6)负责汇总和撰写本地区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三)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按照2020年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业务骨干,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实施。
1.主管部门资产清查工作机构职责
(1)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资产清查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2)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自查并进行监督检查。
(3)配合审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
(4)编制和撰写本部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5)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报本地区资产清查办公室审批。
(6)根据本地区资产清查办公室批复结果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的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2)组织开展单位自查。
(3)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并提供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
(4)编制和撰写本单位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5)依据本地区资产清查办公室批复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账务处理,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6)负责对资产清查工作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建立资产清查档案库。
五、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一)基本情况清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清查工作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
(二)账务清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各类库存现金、各种银行账户、有价证券、资金往来、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三)财产清查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各种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四)损溢认定
市、区县资产清查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五)资产核实
市、区县资产清查办公室在损溢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
(六)制度完善
各行政事业单位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
六、资产清查工作依据
(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5.《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制度、规定
1.《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2.《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3.《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
4.《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帐销案存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七、资产清查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资产清查工作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预计于2020年6月底完成。分单位自查、财务审计、资产核实和批复三个阶段。
(一)单位自查阶段(2020年3月1日至3月底)
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单位基本情况、财务、资产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对清理出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根据国家和北京市资产清查政策,结合有关财务准则、会计制度提出处理意见;编制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自查报告。
(二)财务审计阶段(2020年4月1日至5月15日) 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资产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提出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处理意见书。
(三)资产核实批复阶段(2020年5月16日至6月底) 市、区县资产清查办公室依据专项审计报告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并予批复。
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依据资产清查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建立经批准的账销案存事项的备查账和资产清查档案库。
八、资产清查工作要求
(一)市、区县财政部门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资产清查有关规定,努力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对清查出来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虚报。
(四)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财务核对,出具鉴证意见和专项审计报告。
(五)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清查反映出的问题应当及时总结,制定整改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巩固资产清查成果。资产清查工作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将资产清查各种工作底稿、证明材料原件等装订成册,按规定归档,妥善保存。
九、附则
(一)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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